原告毛*与被告湖南粮满*********(以下简称“粮满仓公司”)、覃*、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23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1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粮满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熊**,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2022年4月22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2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粮满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69917.04元(其中:医疗费92958.12元、误工费36049.32元、护理费216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383621.60元、住宿费58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鉴定费3600元,已扣除被告垫付费用11万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粮满仓公司将修建某养猪场化粪池的工程交由覃*承包,覃*在承包的过程中找到赵*负责化粪池修建的具体工作,赵*便于2020年12月26日找到原告从事木匠工作。2020年12月28日下午,原告进行拆模工作时,由于现场提供的工程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原告从三四米高处坠落。原告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进行抢救,2021年2月1...(本文书还有5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