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浚达********(以下简称浚达市政公司)与被告朵朵润尔**********(以下简称朵朵润尔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浚达市政公司诉称,2011年7月21日,原告(原重庆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朵朵润尔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年产3000吨银耳产业化深加工厂房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暂定80000000元(最终合同价款以结算总价为准)。该工程于2011年7月15日开始施工,2013年10月20日竣工,2015年2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和朵朵润尔公司分别于2011年12月20日和2016年7月25日签订了两次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合同价款及结算审计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结算金额145000000元)送达给朵朵润尔公司。由于朵朵润尔公司原因,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应视为朵朵润尔公司认可了原告报送的计算金额。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0000元,尚欠45000...(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