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梁**、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周*向田*支付电镀加工款681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1071元(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报价利率3.85%的标准从最后一批提货后一个月即2022年2月1日起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共157日,此后的利息仍按此标准计至实际支付止);2.本案诉讼费由梁**、周*承担。事实和理由:田*经营电镀加工业务,梁**生产销售五金配件。2021年...(本文书还有1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