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廖**、原审被告梁**、原审第三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并非借贷关系,申请人没有义务向被申请人支付本金或利息,且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已远超本金。(一)申请人林**与第三人梁**之间的款项往来,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代表合伙对外实施借贷行为,故被申请人无权要求申请人向其支付本息。(二)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借款人梁**于2020年1月21日出具的《承诺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签字盖章的《收条》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合伙...(本文书还有1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