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袁*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4)黑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徐*,被上诉人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为支持高**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案涉车库的购买款项是由高**支付的,验收交接手续也是由高**及其父亲高某共同在现场办理的。高**父亲在哈尔滨师范大学所购买的房子及车库的款项均是由高**转账给其母亲,再由其母亲取现将款项交到哈尔滨师范大学财务处的,并非袁*所称的案涉车库款项是其母亲张某莲缴纳支付的。案涉车库办理验收交接时,也是由高**及其父亲高某共同在现场办理的,《房屋验收交接表》中“高某”的签字就是高**代其父亲签署的。并...(本文书还有3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