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4)川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王**向杨**支付货款36,220元及从一审起诉时按照lpr计算的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陈述之前双方结算前都需要对货物价格数量等信息进行协商和最终结算,若有高出市场价格的情形会进行调低,结算后上诉人再向被上诉人转账。但本案涉及的2020年1月的货款由于正直疫情爆发初期,各个地方管控严格,导致双方无法见面将送货单等材料进行核对,也没法确定最终的货款金额,最终上诉人没有轻易转款以防出错。上诉人在疫情爆发后由于生意冷淡最终关门,经济周*存在困难,但也前后三次向对方支付了8,500元。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确实存在向上诉人催款的事实,但上诉人在2021年5月21日何2022年1月8日两次通过微信向被上诉人回复不认同货物的价格,具体货款金额等结算后再确定。用2019年12月结算的货款36,220元比照,如果按照被上诉人主张2020年1月货款为56,860元,金额涨幅高达57%,况且2020年1月供货到1月24日,上诉人经营的餐款规模较小也用不到如此多的食材。被上诉人起诉到法院,就意味着将与上诉人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结算,故应当从起...(本文书还有5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