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向谢**偿还借款100000元;2.判令黄**向谢**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9482.64元;3.判令黄**向谢**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4093.47元;4.判令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黄**没有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本文书还有1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