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0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巫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7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对借道占用上诉人房屋的套内空间进行通行做出补偿,向上诉人支付补偿费160000元(按5000元/年计算)。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占用上诉人的不动产权的部分作为通道,已经妨碍上诉人对该部分不动产权的管理和使用,是对上诉人的不动产权实际使用造成损害,被上诉人作为受益者,应当对上诉人做出补偿,支付160000元。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因该部分通行发生了几次诉讼,其中(2020)渝****号判决已经生效,且阐...(本文书还有2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