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盼亿******与被告上海腾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盼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腾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盼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46,65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46,65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4月为被告加工钢板,加工款合计150,677.20元,至今支付104,020.20元,尚欠46,657元。
被告上海腾麒******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