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俞*、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俞*、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洁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俞*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131.38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7日12时20分许,被告俞*驾驶×××号小型汽车,途径嵊州市兴盛街与普田大道交叉口地方时突然转向,致原告李**骑电动自行车避让时摔倒,造成车辆损坏和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俞*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无事故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如下损失:医疗费12454.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4146.87元、误工费...(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