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圣********与被执行人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9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圣********货款31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9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2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二、2022年1月19日、2022年1月24日、2022年3月8日、2022年6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