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公司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被告b公司建****申请,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裁定中止本案审理。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本案恢复审理并于2024年6月5日公开开庭。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陆**、被告b公司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b公司建****赔偿原告保险金381106.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b公司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为从事电梯安装工作的员工陈*某投保雇主责任险。2021年10月,原告员工陈*某在从事电梯安装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胸椎骨折、胫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后至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构成职工工伤八级伤残。陈*某因工导致伤残,其人身损害赔偿应由被告承担。赔偿清单:医疗费68356.21元,误工费12750元(150元/天×85天),伤残赔偿补助金300000元(1500000元×八级×20%)。原告与陈*某的关系已有法...(本文书还有4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