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3位于沈*市于洪区翟家乡曹***小区9-2-6-3号房屋,价值80000元、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58.86元、个人住房公积金1182.08元;2、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丧葬费、抚恤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主张继承被继承人丧葬费、抚恤金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王*3已于2023年2月3日死亡,其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早于其去世,故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王*3兄弟姐妹共三人,姐姐王**、哥哥王**。王**已于2021年5月26日早于王*3去世。本案原告王**系王**女儿,根据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故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告王**、原告王**系法律规定的合法继承者,应依法继承王***生前所有的位于沈*市于洪区翟家乡曹...(本文书还有4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