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徐**、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4)豫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程**上诉请求:1、支持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2021年9月23日其出借3万元,2022年7月20日其出借2万元。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还款是偿还这两笔的还款。不存在刘**所说的5分钱利息。2、2023年6月8日3.2万元是现金交付,有照片、手续为证,该笔借款分文未还。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刘**认可3.2万元的借款,不是从3万元转化而来的。3、2023年6月27日宋**又借其2万元,由刘**、徐**作担保。
被上诉人刘**答辩称,宋**说过用过程**2万元,用车做的抵押,很快就偿还了。3.2万元是以前3万元转化而来,没有现金交付。
被上诉人徐**、宋**未到庭未答辩。
原审原告程**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还原告款5.2万元及利息,其中3.2万元自2023年6月8日至履行清为止利息按14.6%计算(签合同时lpr四倍);其中2万元自2023年6月26日至履行清为止利息按14.6%计算;被告刘**对被告宋**借款5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对被宋**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被告宋**、刘**和徐**承担因此发生的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9月23日,原告程**向被告宋**转账30,000元。
庭审中,经原告确认,被告宋**向原告的转账勤情况如下:
2021年10月25日,被告宋**账户向原告程**转账1,000元。
2021年10月26日,被告宋**账户向原告程**转账500元。
2021年11月25日...(本文书还有7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