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6月18日第一次庭审,原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2024年8月12日第二次庭审,原告袁**、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3日,被告为承包工程借原告现金60000元,多年来原告不断追要该借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2021年5月4日,原告让被告写了内容一样的借据,并把原借据给了被告,此后被告仍推拖不还,并拒接电话,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