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陈**、第三人梁**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岳**、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第三人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66850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337元(该利息以96685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16%为准,自2023年4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4日利息为5337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事实及理由:原被告是认识多年的朋友,双方经合意于2018年初合作成立公司并对外投资开设餐厅,因被告同时经营多家海味铺资金周*需要,原告同意向被告出借投资开设餐厅的前期全部资金,待被告资金回笼后再将原...(本文书还有2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