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某某安装******(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租金、劳务费、运费、材料款共计204605元;2.判令某某公司赔偿彭**逾期付款损失(以20460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某公司赔偿彭**逾期付款损失(以20460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承包了罗*闽光年产120万吨矿微粉项目的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福建省罗*县罗*湾开发区××工业区。某某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向彭**购买了价值45195元的...(本文书还有1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