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浦*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冯**、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4)苏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陈*,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查明事实有误。2020年,上诉人通过王*租用王*的土地,王*表示土地上还有未收割的庄稼,等庄稼收割完毕后再交付土地,后因上诉人去外地工作,双方未有交付租用的土地,租金已预交2年。2022年2月21日,上诉人安排王*,4接收土地进行耕种,此时发现土地内有大量建筑垃圾,土地不符合耕种要求,上诉人即要求王*清理建筑垃圾后交付土地,但至今没有得到清理,无法达到上诉人租赁合同的目的,一审对上诉人未支付土地租金的客观原因没有查明。二、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支付租...(本文书还有3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