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被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3000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133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2日8时许,原告在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与朋友结伴外出门时,被正在打乒乓球的被告因闪躲救球撞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表示会承担医疗费用,但被告仅支付1336.3元医疗费后便再无音讯。原告因被告撞击受伤被诊断为髌骨骨折、肋骨骨折且在住院期间形成血栓,造成二次住院治疗,现原告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向被告索赔无果。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胡**辩称,不同意...(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