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聂**、熊**、聂**、聂**因与被上诉人当阳腾飞******、常州市久*******、宜昌合创******、晏**、宜昌三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2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聂**、熊**、聂**、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驳回袁*等五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适用法律不当。1.袁*等五人系受害人聂*的直系亲属,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2.袁*等五人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而法律未要求所诉被告必须适格。当阳腾飞******系聂*生前所在单位,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袁*等五人将当阳腾飞******列为被告并无不当。3.袁*等五人的原审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袁*等五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属受诉人民...(本文书还有2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