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高**在本案的损失应否适用参与度70%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确定侵权人责任的,应当根据受害人...(本文书还有1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