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广西中泰******(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中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房屋登记机构为原告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原告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原告;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总房款103791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将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原告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为5148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7元的总价款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原告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原告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原告,...(本文书还有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