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苏*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某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针对本诉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7月11日解除;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租赁费39570元,并赔偿原告经营损失50000元、装修损失22300元,上述共计12187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瑞银财富中心×××号楼×××层(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的商*用于经营餐饮,租金及物业费标准为9万元/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押金1万元和年度租金。2023年7月11日,×××办事处向案涉店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对于案涉店铺存在的违建部分进行整改,并将案涉店铺违建部分进行了拆除。由于违建部分的拆除导致原告的使用面积大大减少,无法继续正常从事餐饮活动,为此多次与被告协商相关事宜,但均未果。原告...(本文书还有4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