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审理查明,2020年8月6日9时左右,刘**在某某餐饮管理公司承包的河南某某碳素有限公司职工餐厅操作挤片机时左手被挤伤,后被送入登封市民生医院救治。2021年11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刘**与某某餐饮管理公司自2017年5月起存在劳动关系。某某餐饮管理公司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2021年6月10日,刘**向登封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封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22〕10310092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某某餐饮管理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本文书还有1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