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畅路********诉被告云南大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南大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畅路********诉称:2018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交通设施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官渡区43号路交通设施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工程项目内容:“道路标线,每平米45元;中心护栏,规格1.1米,每米145元,人行道护栏,规格1.2米,每米145元”,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诉讼管辖。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原告总共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工程总价款为190825元。2018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150000元转账支票一张用于...(本文书还有2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