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石**向杨**偿还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91.25元(10000元×3.65%÷12个月×3个月,自2024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共计10091.25元;2.本案诉讼费由石**承担。事实和理由:杨**、石**通过案外人相*,2024年9月15日,石**以需要周*资金为由向杨**借款,杨**通过微信给石**转账10000元。石**于2024年9月16日为杨**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了石**向杨**借款10000元的事实,承诺于202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该借款经杨**多次向石**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杨**经朋友介绍认识石**。石...(本文书还有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