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天津某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天津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津某有***立即为原告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2.判令被告天津某有***立即为原告办理执行董事变更登记;3.判令被告天津某有***立即为原告办理经理职务变更登记;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李**自2016年9月入职被告关联公司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岗位相关工作。2018年11月,原告李**与被告天津某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从事销售岗位工作。自2018年11月2日起,经被告天津某有***股东会决议,原告在被告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被告天津某有***共有两名股东,由案外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持股70%,由原告李**持股30%。根据被告天津某有***章程第13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截止至2022年11月1日,原告任期已经届满。且原告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1月30日终止,原告李**提前告知被告辞职,并辞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且一直使用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原告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重新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相关人员,但是被告不予置理。原告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救济程序,无法解决登记变更相关问题。因原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不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且无法掌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更无法完成相关职务岗位工作职责。...(本文书还有6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