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双岭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流转合同”。2012年和2021年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和双岭村村委会,要求二被告全面履行合同。翁旗法院作出(2021)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合同有效;该合同为被上诉人的个人行为;被上诉人已给付上诉人1095亩土地;其中包括东梁杏树林地795亩,大顺道林地240亩及村民镐头地。尚差358亩土地,要求上诉人另行起诉。因上述判决中认定被上诉人给付的240亩大顺道林地中,实际被上诉人还占有31.88亩并没给付。故上诉人再次起...(本文书还有3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