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某丙公司未作答辩。
何**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某乙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旅游业务、住宿服务等公司原投资人认缴出资为某丙公司2700万元与高雪花3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1年12月10日2022年11月21日,公司变更投资人认缴出资为某丙公司2700万元与何**3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1年12月10日2022年某乙公司年度报告显示,暂无股东及出资信息2020年12月18日,安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被告某乙公司冷杉瓦楼花海影视基地项目予以备案2021年11月1日,被告某乙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原告作为监理人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冷杉瓦楼花海影视基地(一期项目),监理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止,签约酬金为874400元,...(本文书还有2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