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盐城市某*********(以下简称“某石吊装公司”)与被告中国某财****************(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石吊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寿财险蚌埠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石吊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2000元及公估费用2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所有的苏j×××**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机动吊车),于2021年3月8日在被告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其中工程机械设备险,保险金额为11.8万元,保险期限是一年。2021年10月28日11时34分许,在盐城市交界迎宾馆处的工地上,原告公司的雇员张*驾驶操作该辆机动吊车在该工地上吊装作业时,因张*观察疏忽、判断失误,致使该辆机动吊车的吊臂严...(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