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诉被告江**、曾**、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江**、被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8660.66元,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已支付原告陶**医药费20000元,三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赔偿款358660.6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4日7时15分许,江**驾驶湘a9××**小车沿宁乡市x087线自东往西行驶,陶**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乘何明亮沿x087线自西往东行驶,两车行驶至x087线8公里湘宁耐火厂路段时,因江**驾车越道路中心线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陶**、何明亮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宁乡市交通警察大队侦查后,依法作出了第430124**...(本文书还有4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