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诉被告石**、彭*、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保险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缪**申请追加罗**、罗**、华安财产************(以下简称华安某公司)为被告,本院依职权追加黄**为被告。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石**、彭*,被告保险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安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罗**、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石**、彭*,被告保险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罗**、华安某公司、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51248.1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2.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本文书还有4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