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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沪0120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4
  •  
  • 【案例概要】

    被告李*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沪cxxx**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沪cxxx**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发后已垫付原告5,000元;医疗费中应扣除伙食费、非医保及无关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护理费标准过高,残疾赔偿金认可老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承担,交通费过高,衣物损不认可,鉴定费按责承担,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被告刘**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浙axxx**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浙axxx**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该车事发时处于静止状态,故商业三者险的赔付比例不应超过10%;相关赔偿意见同被告平...(本文书还有209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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