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陈**、王**、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0,995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8日0时11分许,在奉贤区xx路xx路西南约10米处,被告陈**无证驾驶沪cxxx**小轿车(车主为被告王**)与原告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本文书还有1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