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4)鲁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房款279979.2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200元及后续公告费。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保险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证券、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扣划...(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