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伏*向原告归还截至2024年6月6日的本金140,740.73元、利息6247.32元、罚息3622.14元、复利363.38元,并支付自2024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伏*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并签订《某**微商贷借款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未依约及时足额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伏*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原名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0日...(本文书还有1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