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诉被告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第三人某保险公*一(以下简称某保险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5年3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保险公*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391062.25元,由某保险公*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52849.8元,某保险公*合计赔偿352849.8元,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还需支付334849.8元,其中支付某保险公*一26908.29元,支付贾*307941.51元。
某保险公*辩称:对...(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