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中海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保理公司)、王**、扬州金汇******(以下简称扬州金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袁**诉称,1.判令被告中海保理公司、王**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中海保理公司、王**支付律师费12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3.判令中海保理公司、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扬州金汇公司对上述第1至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7日,原告(乙方)与中海保理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202009005的《京沪高速扬州段改扩建工程央企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中海保理公司向原告转让京沪高速扬州段债权收益权,原告向中海保理公司支付受让对价,投资金额为300000元,期限为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7日,预期年化收益为8.5%,投资期满,中海...(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