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四川华油**********(以下简称“华油中蓝公司”)以及第三人四川同凯******(以下简称“同凯物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朱**,被告华油中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同凯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华油中蓝公司立即向唐*偿付借款利息1120万元(以借款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华油中蓝公司向唐*支付因主张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2万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华油中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华油中蓝公司原名四川同凯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凯物流公司系华油中蓝公司参与设立的控股子公司。2018年9月初,华油中蓝公司因经营资金周*需要,通过其实际控制人商**请求唐*出借借款2800万元给华油中蓝公司使用,华油中蓝公司委托同凯物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为签订借款协议,并代收借款、代还借款本息。为此,唐*与同凯物流公司于2018年9月6日,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分别签订了借款金额2800万元的《借款协议》、《借款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当日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华油中蓝公司受托人即同凯物流公司支付2800万元,同凯物流公司悉数又将收到的2800万元借款转付给华油中蓝公司。在唐*多次催告后,华油中蓝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安排同凯物流公司与唐*签订《还款协议》,就华油中蓝公司欠付借款利...(本文书还有6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