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蒋*、原审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4)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被上诉人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蒋*主体不适格。宋**对蒋*的微信备注为“萍原料厂”,即在其认知中与其交易的相对方是厂,不是自然人,结合蒋*名下注册有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蒋*针织厂、绍兴良萍针纺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手机号均显示“137xxxx****”,且据了解,蒋*实际发货地址也在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山外村马鞍山,结合蒋*自己微信朋友圈也是以厂的名义发布售卖信息,故认为蒋*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主体。二、李*系宋**员工,并非交易相对方,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具体体现:1.从蒋*一审提供的与宋**的聊天内容看,具体负责与蒋*下单、货物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拉货、安排多少货款等交易具体事宜的是宋**,蒋...(本文书还有44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