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瓦房店市***********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瓦房店市*****聘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瓦房店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吕**,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瓦房店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市***********上诉请求:1.撤销(2022)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报酬7200元、电话费300元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报酬7200元、电话费300元错误。被上诉人王*并未在2020年1月至6月正常提供护林的劳务,也无工作日记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不具有请求支付报酬的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已经认可其***小区物业从事保安工作,而其工作时间和其主张正常护林员工作时间是冲突的,因此客观上也不可能进行正常...(本文书还有3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