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尚丰********(以下简称尚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博奥******(以下简称博奥公司),原审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博奥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首先,本案中,双方在石材购买业务中就购买价格以及价格所包含范围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一审判决只是依据博奥公司的单方陈述即认定双方结算价格应进行调整并增加计算加工费,明显无事实根据。案涉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了各类交易石材的固定单价,这价格里面已经包括了供货方送达之前对交易石材进行加工的价格,如果双方认为这个单价只是毛石价格,那么必然涉及到加工费价格商定。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固定单价包括了市场价格涨幅等各类风险,并特别注明单价包含税金且不作调整等。因此,通过对合同理解,尚丰公司购买的是可以现场直接用于安装的石材,而非送到工地...(本文书还有4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