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8000元,利息259.2元(以1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10月27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19日,以实际付清之日为准);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被告因资金周*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25000元,后*被告偿还7000元,剩余18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6日原告李*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张**的西安银行账户转款25000元。2022年1...(本文书还有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