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某某中盛******(以下简称某某中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上诉请求:1.撤销(2022)鄂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程序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2021年1月25日离职,2021年5月10日促成被上诉人与客户梧州市某某特钢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时已经离职,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2021年1月25日仅是提交离职申请之日,并非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因为销售岗位的特殊性,需要较长时间的工作收尾和交接时间,被上诉人也未及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工作交接期间,被上诉人虽然没有向上诉人发放底薪及没有为上诉人缴纳社...(本文书还有16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