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市八*********诉被告高**、贺*市格*********(以下简称格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市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向原告支付电器货款、电器安装费等费用325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从起诉之日以32540元为基数,利率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高**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高**、贺*市格*********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器货款、电器安装费等费用325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从起诉之日以32540元为基数,利率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本文书还有2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