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宝盛********(以下简称宝盛建设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景**********(以下简称中景市政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浙0109民初****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中景市政公司的限额在2955968.10元内的财产。之后,被告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浙0109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中景市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中景市政公司对驳回管辖权异议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浙01民辖终****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严潇丹适用...(本文书还有2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