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召陵区馨*********与被告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服务费10902.5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起向被告提供餐具以及餐具清洗服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2000套餐具,此外,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餐具清洗服务,两项共计15902.5元,被告支付了5000元,剩余10902.5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支持诉求。
被告林*辩称:1、原告说我欠她钱,要求原告拿出我欠每一笔钱的证据;2、我给过原告2000元押金,但她没给我打条;3、我们的人员在原告处干过活,原告应该给工资,而且也说过要给我们补钱,但一直没有给。
经审理查...(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