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释**、谢**因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3)湘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及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傅**,被上诉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释**、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释**、谢**是共同借款人错误。一审法院已经认定释**、谢**与郭**之间由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转换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本案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案涉借条明确记载借款人是谢**,担保人是释**,因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故释**系一般保证人,对案涉借款享有先诉抗辩权,且案涉借款已过保证期限。2.一审法院认定释**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错误。一审庭审中,谢**明确表示案涉款项只是经过了释**的手,具体使用人是谢**,也是谢**办理的具体事项,因此案涉借条上的借款人才是谢**。
郭**辩称,一审判...(本文书还有4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