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安阳市龙**************、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安阳市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35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6日,原告卢**到王**经营的被告安阳市龙**************购买家俱,被告安阳市龙**************门口台阶与入口处有挖的沟,且没有设置警告标志。原告卢**进销售中心门时脚踩入沟中,导致原告卢**摔倒受伤。经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三踝骨折等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文书还有2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