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蚌埠市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秀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邹*、高**,被告蚌埠市置*******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0月到被告处工作,未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5月30日原告在修理垃圾车时右眼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2015年7月25日出院,被告支付了第一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原告出院后,眼睛反复发炎,在农村诊所输液消炎4个多月没有效果,2015年12月1日至12日,原告在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摘除了眼球,对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费用被告拒绝支付。2015年12月8日原告向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本文书还有792字未显示)